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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00

金典人生健康保险计划书

2021-07-01740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此组合方案适用于家庭成长期的男性客户,一次性解决重疾、住院医疗、意外医疗等,保障全面,保费合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60000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300000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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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1)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60000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3000000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00000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一般医疗保险金 1000000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5000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录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轻症医疗 2000000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p><p>(1) 若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p><p>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p><p>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p><p>(2)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p><p>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p><p> </p><p>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p>
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300000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000000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意外医疗保险金 5000 赔付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100%赔付。一次事故赔付最长时间180天。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1000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60000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p>
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30000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合同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p>
ECMO津贴 1000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年 1年 165
主险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1年 趸交 636
主险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15年 与保险公司约定 390
主险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1年 趸交 33
主险 太平洋人寿金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8970
附加险 太平洋附加多次给付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与主合同一致 与保险公司约定 2910
附加险 太平洋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 与主合同一致 与保险公司约定 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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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西宁

所属机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证号:000015630000000020210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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